《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王明弟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3-30 | 23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对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天津市国资委近日制定了《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31日起开始实施。现我所律师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对市管企业(不含市管金融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事项进行调整。其中,担保事项系指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办法》根据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情况,就担保事项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其中,对内担保系指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自身能够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对内担保以外的担保称为对外担保。

2.《办法》明确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担保事项原则

《办法》指出,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二是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三是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的8种情形

1)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 

2)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3)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4)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5)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6)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7)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8)其他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同时,《办法》明确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不能实施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时,不得同时再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3.《办法》明确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的条件

《办法》明确,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担保应理由充分,风险控制措施得当,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或业务关系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2)与被担保人有投资关系时,担保金额应以担保融资额与持股比例的乘数为限;

3)与被担保人有业务关系时,担保金额应与双方往来业务规模相匹配;

4)对存在互保关系的企业,应保持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体相当。

同时,《办法》明确,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4. 加强市管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

《办法》明确,市管企业的对外担保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

2)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3)担保说明书,应包括被担保项目具体情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信水平,担保风险评价及内部审核意见等;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 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6)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年末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7)《天津市市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核准表》;

8)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时,《办法》指出,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担保,必须由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并应依据所提供担保的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接受反担保的方式(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5. 加强担保的日常监管及监督检查事项

《办法》指出,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担保事项的基础管理,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担保台账制度、跟踪和监控制度及担保报告制度。

同时明确,市管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0天内,汇总担保情况,向市国资委报送《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统计表》同时抄报驻企业监事会。其中一至三季度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四季度将电子版随同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