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司法解释重磅推出,“民告官”制度正式进入2.0版本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厉永刚 | 发布时间: 2015-04-29 | 1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重磅推出,“民告官”制度正式进入2.0版本

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民告官”制度正式进入2.0版本。以下为该《解释》的几大亮点:

1. 立案登记制度放首位

《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

2. 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定位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3.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违法

该《解释》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4. 首提“行政协议”概念

此前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并未提出“行政协议”的概念,只是采用列举的形式对特定的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此次司法解释正式推出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解释》将“行政协议”定义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解释》重点列举的两类行政协议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