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解读
来源: | 作者:李项喆 李子龙 | 发布时间: 2016-08-25 | 2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解读

2016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缘何发布?《意见》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意见》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个人又将产生什么影响?针对以上问题,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适应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房地产中介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但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于2016年3月15日住建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我们国家目前大概有6万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对促进房地产交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良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甚至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坑害消费者权益,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同时在会上提出了加强房源信息管理等七项整改措施并在2016年5月6日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重申了前述措施。

为适应前述文件要求并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意见》,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意见》的主要措施-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进行规范化

《意见》主要从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及加强中介市场监管三方面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规范化提出了要求。

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方面,《意见》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并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各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实践做法,如果未经房地产权利人授权,房地产中介机构将无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意见》就此提出了在房地产权利人签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以保证房地产中介机构具有查询房地产信息的权利。

完善行业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与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已经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但相比于新建商品房网签及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制度,存量房的网签及交易资金监管尚未得到全面施行。本次《意见》则要求各地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并同时明确住建部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

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方面,《意见》将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并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意见》同时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将有利于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并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满足备案要求而加强自身的机构及人员建设。

3. 《意见》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个人的影响-促进交易规范化与安全

《意见》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而言通过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加强了监管并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费用标准、业务范围等进行了限制,但也同时将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落实将有利于提供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员工素质,同时对于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将提供便利措施从而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对于个人而言,《意见》的落地实施将有利保障个人的交易安全,其中房源信息的尽职调查及发布管理都将有利于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存量房网签制度及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将有利于购房人的资金安全,杜绝房地产中介机构侵占交易资金的行为,同时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码标价及限制捆绑金融服务也将有利于降低购房人与售房人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