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温慧 李金珲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7月26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发布背景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交易,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塔基”。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监管,证监会负责业务指导。天津市此次出台《通知》,是对国家政策的细化落实,旨在通过规范化制度设计,推动本地四板市场健康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管主体与职责分工
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法律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及监管机构等。适用范围为在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为日常监管部门,负责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及日常监管;天津证监局负责业务指导、风险监测协调。建立市金融局、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防范跨市场风险。
(二)严格运营机构准入与变更管理
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准入条件、基本职能等。运营机构需经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运营机构。运营机构需符合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人员资质、技术系统(需满足交易、登记、结算等功能)等硬性要求。设立需经市金融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并报证监会备案;变更名称、股权、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需重新审批或备案,确保运营机构资质稳定。
(三)规范业务范围与参与主体
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仅限开展股权托管、挂牌、转让、融资、财务顾问等业务,严禁开展证券发行、交易等跨区域或公募业务。要求企业在天津市注册、合法经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限定合格投资者范围,禁止非合格投资者参与,降低投资风险。
(四)强化信息披露与交易规则
明确了在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发行的证券产品、发行条件、交易模式、信息披露等内容。运营机构应当依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要求挂牌企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确保信息透明。明确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需经批准,限制涨跌幅,禁止集中竞价交易,防范投机炒作。
(五)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规定了风险防控机制、股东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风险监测评估与处置等内容。运营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风险防范及处置办法。要求投资者资金由银行第三方存管,禁止运营机构挪用,保障资金安全。运营机构需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违约、操作等风险。另外,建立市场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大数据监测及时预警,必要时采取暂停交易、强制摘牌等措施。
三、《通知》发布的意义
《通知》作为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指南”,通过细化规则、明确责任、强化风控,为本地四板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核心目标是在“防风险”的前提下,激活中小微企业融资活力,推动天津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进一步健全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体系,强化监管措施与力度,为有效引导、规范、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合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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