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清相关问题系列文章(四)——公司合并
作者:张士博律师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将几家主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低效企业的资产通过合并的方式整合为一家企业就是典型的合并,但是僵尸企业的合并多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系统内的企业,而且可能多数出于完成清理僵尸企业指标的目的。
通过公司合并实现企业出清的优势是,因公司合并导致的公司解散不强制要求履行清算程序,能较快减少国家出资企业系统内僵尸企业的数量、压缩企业管理层级,但是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续承继,所以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情况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公司合并的主要流程具体如下(以国有公司为例):
1. 制定合并方案
公司合并首先需拟定合并方案,合并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各方基本概况、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办法、员工处置、合并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构成、出资形式、治理架构等)、合并基准日(可参考审计、评估基准日)等。
2. 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新《公司法》将听取工会意见的组织行为扩展至解散、申请破产,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公司研究决定合并、解散、申请破产时,建议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如涉及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果公司合并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调整的,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员工不同意公司合并方案,但公司合并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调整的,现行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司继续实施合并,但公司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 党组织前置讨论研究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合并事项为重大决策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国有企业在召开董事会前应将合并事项提交公司党组织前置讨论研究。合并方案拟定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党组织前置讨论研究,并结合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合并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 董事会(董事)审议(决定)
合并方案经公司党组织前置讨论研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只设一名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提交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公司合并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5. 股东会(股东)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董事)审议(决定)公司合并事项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进行审议(决定)。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简易合并的规定,旨在简化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合并决议程序。“简易合并”中的“简易”,主要是针对股东会决议程序的简化。简易合并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公司与其控股9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母子公司合并),二是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自身公司净资产10%(小规模合并)。第一种情形无需被合并公司股东会(股东)形成决议(决定),第二种情形无需自身公司股东会(股东)形成决议,但均应经董事会(董事)决议(决定)。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因为母公司在子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具有绝对影响力,故被合并的子公司不需要经股东会(股东)决议(决定),但不需经股东会(股东)决议(决定)的仅为子公司,母公司仍应就合并事宜作出股东会(股东)决议(决定)。另外,从文义来看,该规定仅适用于母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的情形,而不包括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以及新设合并的情形。
6. 通知、公告债权人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起草合并协议
合并各方可能面临履约能力的降低,故合并各方有责任向债权人发出通知。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在合并时,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要进行登记、核实,结合债权债务申报处理等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就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事项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决策,然后完成债务清偿或担保。若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同时,公司应履行清产核资(如需)、审计评估(如需)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起草合并协议。
7. 签订合并协议、调整账目、移交资产和债权债务资料等
债权人公告期限届满且已对公司债权债务作出安排后,合并各方可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合并协议后,各方按照协议约定调整账目、移交资产和债权债务资料等。
8. 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中,继续存续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新设合并中,新设的公司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导致的公司解散不强制要求履行公司清算程序,需解散的公司可直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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