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国商事法律之五:AIFC法院与仲裁中心
作者:李东光 赵天一
1. AIFC简介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AIFC)是哈萨克斯坦于 2018年在首都阿斯塔纳设立的独立金融司法管辖区,其定位为“中亚、高加索、欧亚经济联盟、中东、中国西部、蒙古和欧洲的金融枢纽”。
AIFC拥有一套独特的法律与监管框架。该框架以国际准则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原则为基础,并针对该地区的特有需求进行适配,为金融服务及相关产业与服务业的发展打造最优环境。
AIFC 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金融服务、培育资本市场及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助力哈萨克斯坦金融业发展,其由多个机构和组织组成:
AIFC管理局(AIFCA)作为中央机构,负责为AIFC的机构、参与者和员工提供行政支持,同时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并起草与金融服务监管无关的法案。
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AFSA)是一个独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管AIFC的金融服务及其他活动。它确保AIFC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促进公平、高效和透明的金融市场。
AIFC法院独立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体系之外,提供普通法法院体系。它遵循最高国际准则,解决AIFC内的民事和商业纠纷。它对AIFC活动和运营产生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在所有当事方同意赋予法院管辖权的其他争议案件中拥有管辖权。
国际仲裁中心(IAC)为法院诉讼提供了独立、经济且迅速的替代方案,遵循最高国际准则解决AIFC内的民事和商业争议。
阿斯塔纳国际交流公司(AIX)旨在促进哈萨克斯坦及中亚地区广泛且流动的资本市场。它为本地和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为支持私营企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平台。AIX在AIFC监管环境下运营,遵循英国普通法原则,并受独立的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
2. AIFC法院
AIFC法院是依据2015年《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宪章》设立的法院,独立于哈萨克斯坦司法系统。自2021年起,阿斯塔纳市区际经济法院和区际行政法院对涉及投资者及其当地子公司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与此同时,AIFC法院对在AIFC内产生、或与AIFC注册机构及公司有关的所有民事和商业争议,以及涉及国际投资或商事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
2.1 管辖权
AIFC法院的具体管辖包括三类案件:AIFC参与方(即在AIFC领土上注册的公司)之间的争议;在AIFC进行的、基于AIFC法律的交易争议;经各方同意提交给AIFC法院的争议。
2.2 法律适用与法律渊源
AIFC法院对比了香港、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结合本国国情,选择将英国较先进的法律制度移植到AIFC地区。因此,虽然地处哈萨克斯坦境内,AIFC法院不适用哈萨克斯坦本国法,而适用英国和威尔士普通法进行裁判。
除普通法及其判例外,AIFC法院的法律渊源还包括:AIFC宪法规约;AIFC制定的法律规则;各方都同意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背哈萨克斯坦的公共政策与秩序;法院认为适当的法律;AIFC法院的生效裁决;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判例。这些规定扩大了AIFC法院的援引范围,也给予诉讼双方更多法律适用空间。
2.3 法院架构与法官
AIFC法院由具有卓越声誉的普通法系法官组成,首任院长由曾任英格兰与威尔士皇家首席大法官的伍尔夫勋爵担任。截至2024年,该院共有9名大法官,全部来自普通法国家,其中6名有资格审理初审和上诉案件。
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设有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初审法庭下设小额索赔法庭,为争议金额不超过15万美元的案件及雇佣纠纷提供特别快速程序。
2.4 司法实践与判决执行
2024年2月,AIFC法院在一起涉及外国投资者与哈萨克斯坦本地公司的抵押财产处置案件中,首次签发反诉禁令,禁止当事人在阿拉木图法院进行平行诉讼。这一裁决明确了当事人协议选择AIFC法院管辖的排他性效力,并重申了其对不动产等特殊标的物的管辖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AIFC法院的判决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直接执行:在AIFC区域内通过签发执行令执行;在哈萨克斯坦其他地区,则适用与哈萨克斯坦本国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程序。
截至2024年,AIFC法院已作出判决和命令117项,来自34个司法辖区的604名律师在该院注册出庭权,商事争议涉及27个国家。
3. AIFC仲裁中心
AIFC国际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IAC)是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下设的独立法律实体,定位为 “欧亚地区首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构”,为在 AIFC 内解决民商事争议提供独立、经济、快捷的诉讼替代方案,按最高国际标准运作。
拥有独立的国际仲裁员与调解员名册,并作为指定机构可为他地仲裁任命仲裁员;配备 eJustice 系统,当事人可在全球任何地点线上立案,无需亲临现场,视需要可视频开庭;IAC 裁决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以 AIFC 法院命令的形式执行(依托强力执行机制),在国际上依据 1958 年《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
4. AIFC 法院与国际仲裁中心(IAC)对比
4.1 机构性质
法院是AIFC的常设司法机关,也是欧亚地区首个普通法法院系统,在组织与司法上都独立于哈萨克斯坦本国司法体系;IAC则是独立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构,与法院并列为 AIFC 的两大争议解决平台,定位是比诉讼更经济、快捷的选项。
4.2 法律与程序依据
法院依据AIFC法院条例(2017)和法院规则(2018)运作,程序规则以英国普通法程序为蓝本;IAC 依据 AIFC 仲裁条例(2017)和仲裁与调解规则(2022)运作,并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IAC 规则、UNCITRAL 规则或临时仲裁(ad hoc)规则,规则灵活性是两者最显著的程序差异。
4.3 裁决主体
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10名法官组成,均来自普通法世界的资深法官;IAC 依托国际仲裁员与调解员名册(覆盖油气、贸易、建筑、能源、金融服务、伊斯兰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由当事人选定,IAC 同时担任任命机构。
4.4 审级与终局性
法院实行两级审制:初审法院(内设小额索赔法院,对15万美元以下争议提供快速程序)加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判决为终局;仲裁则一裁终局,仅在有限情形下(如程序监督、撤销裁决)才可诉诸 AIFC 法院。
4.5 管辖范围
法院对AIFC活动与运营相关的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当事人书面约定提交的争议也可受理,但不涉及刑事和行政案件;IAC受理当事人约定提交的民商事争议及投资条约争议,本身不处理刑事行政事项。
4.6 执行机制
法院判决依托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强力执行机制保障;IAC裁决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以 "AIFC 法院命令" 的形式落地执行,在国际上则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这正是两者最重要的协同点:法院既是独立裁判机构,也是 IAC 裁决在哈境内执行的通道。
4.7 数字化与设施
AIFC法院和IAC国际仲裁中心两者共享同一套eJustice 电子立案系统,当事人可在全球远程立案、按需视频开庭;总部均设于阿斯塔纳,并在阿拉木图、欧亚 8 国及中国设有国际标准场地,共用IAC Chambers 与培训中心。两者在中国的场所位于北京,方便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参与AIFC法院/IAC的仲裁诉讼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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