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滨海新区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2012〕143号文件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拟定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银监局"删除。
二、将《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报送月度业务情况统计表、季度财务报表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说明书,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每年4至6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对商业保理公司上一年度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与监管。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滨海新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六、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3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市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