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局:
近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地方教育附加有关政策,市局编制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解读》(见附件)用于宣传使用,《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4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中注意搜集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关注社会舆情,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并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确保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2016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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