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2016年3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25日监察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2015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2次部务会议、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部常务会议、2015年8月27日国家公务员局第5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6年1月18日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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