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关于印发《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 农委计财〔2016〕30号)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6-06-28 | 29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农业系统有关单位,有农业的区县农委:

为加强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农〔2013〕37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农〔2013〕37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13〕77号)、《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津财农〔2015〕10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的范围是通过中央和市级农业财政资金支持,由市农委牵头安排的各级各类财政支出项目。

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遵循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类负责,依据充分、内容齐全,客观公正、程序严格,加强评价、注重反馈。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农委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安排,负责组织由市农委牵头安排的各级各类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工作,指导市有关单位、区县农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直接向中央财政、市财政申请支持的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市农委委托的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市农委委托的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条  有关单位、区县农委(以下通称“验收责任单位”)在市农委、市财政局的指导下,对本部门负责牵头验收的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验收依据:

(一)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

(二)资金拨付文件(不含先建后补项目);

(三)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国家现行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五)其他验收依据。

第九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完成情况,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二)项目执行情况,审查项目管理程序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确定的管理程序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如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账制、公示制等;

(三)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该项目,是否单独设立账户或账簿,合同协议、票据是否合规,财政资金是否用于资金拨付文件或实施方案等确定的建设内容;

(四)项目效益情况,审查项目是否达到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确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或目标;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四章   验收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验收条件:

(一)项目已按照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二)合法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单位对审计问题完成整改;

(三)项目效益指标达到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的要求;

(四)项目验收资料准备齐全。

第十一条  验收资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责任单位报送的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责任单位向市农委报送的验收申请文件;

(三)验收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

(四)验收责任单位编写的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情况及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审计报告,有审计问题的应提供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和出现问题的原因,整改方法和措施,整改后复查情况;

(六)项目资金拨付文件(不含先建后补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

(七)其他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后,向验收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验收责任单位接到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应认真审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勘查现场,确认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指定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对申请验收项目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存在审计问题的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整改;

(三)验收责任单位对申请验收文件和验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合格后组织现场验收(初验),有必要的可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的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称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需包含1名财务专家)。现场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地勘查项目现场,项目实施情况汇报,专家质疑,出具验收结论,填报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1);

(四)对于市农委委托验收责任单位自行验收的项目,现场验收(初验)通过后,验收责任单位应将全部验收资料整理汇总成册,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验收资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等(详见附件2);

(五)对于市农委牵头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责任单位现场验收(初验)通过后,将全部验收资料整理汇总成册,行文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可参照津财农〔2013〕37号文件,对项目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可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自行确定),按分值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

第十四条  市农委将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验收责任单位负责的项目验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依情况在各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对项目结论中“未通过”的项目,由验收责任单位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复验。若复验仍未通过,将收回该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区县农委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验收实施细则,并报市农委备案。对于有关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已明确验收程序的,可结合本办法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各部门采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手段,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

2.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资料汇编

3.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备查资料

附件1

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市级财政资金

万元

验收责任单位

验收意见:

(如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专家签名:

(后需附专家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资料汇编

一、封面(xx区县或单位xx项目验收资料汇编)

二、目录

三、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四、项目验收报告

1.前言。简述项目背景、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

2.报告正文。项目建设内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情况及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图;

3.验收结论。

五、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

六、项目审计报告

七、项目申请文件、批复文件、拨款文件、变更申请和批复文件等

、中期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3

市农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备查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

二、*招投标相关资料

三、*监理工作相关资料

四、项目建前、建中、建后的影像资料

五、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后管护办法等

六、相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和凭证(含区县配套资金、农民投劳筹资证明材料)

七、*固定资产移交单、清册

八、其他验收资料

备注:标“*”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在专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