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静海区、宁河区、蓟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
根据《天津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决定,在静海区、宁河区、蓟县范围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销售零差率,并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为原则,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销售零差率。医院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销售药品。中药饮片仍按现行作价办法执行。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等,降低CT、核磁项目检查费(具体项目和价格附后)。
(一)调整等级护理费价格。各专项护理费价格不做调整。
(二) 调整手术费价格。依据现行手术分级调整价格。调整后的甲级手术价格可上浮50%,由医院根据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调整综合治疗类中的静脉注射、静脉点滴等价格。
(四)降低CT、核磁项目检查价格。同步降低三维立体重建、双螺旋连续扫描等项目价格。
(五)增加糖尿病门诊诊察费(门特加收)、急性缺血性卒中静脉溶栓全过程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并相应制定价格。
以上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医院的具体价格。
三、执行范围
此次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在静海区、宁河区、蓟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
四、几点要求
(一)静海区、宁河区、蓟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落实好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公立医院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各个方面的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医院要强化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优化收入结构,努力达到医改各项指标要求。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要科学使用药品和高值耗材,抑制过度检查检验,合理控制患者医药费用。
(三)继续监测实施情况,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各医院仍按期向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数据。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常态和专项检查方案,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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