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6〕29号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6-07-21 | 2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30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委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市教委机关处室(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各处室(部门)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扩大公共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应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机构设置、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由本单位负责实施、贯彻执行的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天津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本单位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

(五)纳入政府招投标范畴的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情况;

(六)本单位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

(七)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及结果;

(八)考试录用公务员及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结果;

(九)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在市教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接受媒体采访;

(二)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

(三)门户网站"政策咨询"专栏、北方网"政民零距离"互动平台、8890便民服务专线;

(四)"津门教育"微信公众号;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  下列政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点领域事项及公开程序

第九条  本单位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计民生、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

第十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行为网上规范运行,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规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并将有关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做到公正、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做好各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工作的指导统筹工作,将本单位对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等方面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指导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对全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并及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加强对我市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对各高校信息的公开情况及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单位应全面掌握我市高校财务信息的公开情况,对我市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务事项公开前,应对事项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并报市教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确定一位委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同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中。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将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将加强对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