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2017-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工作,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天津市2017-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2016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7-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强农富农惠农的政策要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加快补齐农业产业链短板,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连片开发。按灌区、流域和区域整体规划,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确定重点建设地区,实现统一规划设计,面积相对集中,资金集中投入、方式整体推进的开发模式,确保开发一片,成效一片,实现土地治理的综合效益。
(二)坚持综合治理。土地治理项目以水利措施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道路和林业等综合治理建设高标准农田;以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形成集生态观光、休闲旅游、农业生产于一体的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三)坚持多元开发。在以乡镇开发为主体的基础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土地治理。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各类开发主体筹资投劳。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形成土地治理的建设合力。
(四)坚持择优选项。区县应全面推行公开选项,竞争选项。对区县和本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要求,认真开展立项工作。
二、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基本条件: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资源有保障,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显,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有积极性,项目区90%村民代表同意实施。
2.项目开发面积申报要求。平原地区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快困难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持困难村脱困致富,属于困难村的,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平原地区可降低至500亩,丘陵山区可降低至300亩,鼓励多个贫困村打包开发,不受项目开发面积平原地区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的限制。
3.新型经营主体项目面积申报要求。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国农办〔2014〕111号)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300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不低于200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低于500亩。申报项目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具有工商注册法人执照和相应的承包合同。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基本条件。项目以山区、湿地、小流域或灌区为治理单元,以进行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植物绿化等为建设重点,建设时可与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项目治理总面积不得低于5000亩,项目区90%村民代表同意实施。
2.开发方式。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因地制宜,先行规划,政府主导。
(三)十年内已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项目区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土地治理建设内容。在坚持水利、农业、林业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对于位于项目区整体范围,现状基础条件较好的农田,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下合理安排建设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执行。为避免资金重复安排,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农机具购置资金和科技推广资金。确有必要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明确推广内容、依托单位和推广服务机构;在编写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区县级农发机构时要附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为保障新型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新型经营主体除上述规定建设内容外,还可以用于建设粮食简易仓储、粮食晾晒烘干设备、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
以区县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投入比例不得超过的40%。
(二)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执行国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项目建设完成后,要达到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农田标准。生态综合治理要按照生态效益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良好,使生态环境优美、流域功能提升、生产环境优化,达到最大综合效益。
四、资金投入标准
(一)财政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亩投入标准为1500元。自2017年起,土地治理项目将取消区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中央与地方财政配套比例为1:2。鼓励区县整合相关涉农财政资金,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
(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项目区受益主体多方位筹集资金和投工投劳开展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其中:以乡镇政府申报的项目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开展筹资投劳;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营农场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总额。
五、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区县级农发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本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编制《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附件1)。区县级农发机构按照随申报随考察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纳入项目库并反馈项目单位,区县级农发机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农发办汇总上报。在申报项目时,项目单位要明确管护责任主体,提高管护主体责任感,加强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农发机构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将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单位收到区县级农发机构纳入项目库反馈意见后,应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14〕13号)中有关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县级农发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区县和本部门下一年度土地治理项目结构性评审工作,确定本区县和本部门年度土地治理备选项目。同时,将实地考察表、专家论证意见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2)等备案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农发办。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并附PDF格式电子版。
项目结构性评审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程序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津农综〔2016〕30号)的有关要求。区县级农发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确定的备选项目,须在当地政务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
市农发办将对区县上报备案材料的政策性、合规性和程序性等方面,按照项目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同意立项备案的通知。
(三)编制初步设计及审核。区县级农发机构根据市农发办下达的同意立项备案的通知,对市农发办原则同意纳入年度土地治理项目的备选项目,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的编写工作。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初步设计完成审定工作。
(四)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及批复。项目单位按照区县级农发机构审定后的初步设计意见,编写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区县级农发机构。区县级农发机构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核批复工作,并汇总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告。项目实施计划报告包括:计划编制说明、区县农发机构计划批复文件、计划报表及项目区规划图、工程位置图等。
(五)区县级农发机构要做好项目申报指南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相关主体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确保年度项目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市级抽查。市农发办对区县级农发机构项目考察、项目立项评审、项目扩初设计审核、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等工作的政策性、合规性和程序性,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后,区县级农发机构应抓紧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拨付资金。市农发办将根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区县项目立项和实施计划备案情况,下达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可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或市农发机构咨询。
附件:1.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2.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备案汇总表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