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监函[2016]8号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质量安全司2016年工作要点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质量安全水平,决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及监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全过程风险预防、预控及技术风险控制情况;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第三方监测实施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情况。
(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事故应急管理情况。
有关检查内容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86号)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检查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时间为2016年3月到9月。
第一阶段:3月~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面自查与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阶段:7月~9月,在各地自查整改基础上,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要全面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各地要积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加大飞行检查、随机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果,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检查方案。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是否落实,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是否彻底。真正将检查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主管部门、落实到项目参建各方。
(三)严肃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和自查总结工作,要完善隐患整改台账,跟踪检查整改,及时销号,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请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次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指定1名同志作为本次检查工作联络员,并于4月15日前将联络员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高康
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传真)
邮箱:58934464@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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