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布的背景如何?《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通知》对于房地产及其他实体经济企业又有怎样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的背景-适应经济社会结构性改革的需要
2015年12月8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性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其中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被列为五大任务之一。而后国务院及各部门均在积极推动相关降低成本措施,如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等,各地方也在积极配合,如天津市便连续出台了《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及《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采取多种途径降低实施经济企业成本。
然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融资难融资贵、正税清费部分措施仍未落实依然是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并推动经济社会结构性改革及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通知》。
2. 《通知》的政策措施-六大措施同步推进
《通知》提出了税费负担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六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措施,以下将对其中的的重点措施进行分析:
其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通知》提出了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的措施并着重强调发展债券市场。长期以来债券等直接融资占我国融资的比例较低,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在我国社会融资中居主导地位,但根据证监会债权监管部副主任陈飞介绍,2015年公募发行的公司债券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4.68%,贷款平均利率按照5.5%测算。发展债券市场及股权融资将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合理改善我国的融资结构。本次《通知》则提出了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多种类型债券与规范债券市场双管齐下的鼓励措施。
其二,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方面。《通知》提出了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等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并提出了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以确保偿还资金来源的保证措施。该方面再次重申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的要求。
其三,降低人工成本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2015年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显示,79%的企业反映“人工成本快速攀升”,本次《通知》则从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三个方面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对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后社保基金的资金缺口问题,则通过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解决,实际上将职工社会保险的部分负担由企业转移由国家承担,从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保障职工福利的效果。
3. 《通知》对房地产及其他实体经济企业影响-切实降低成本
《通知》除降低税费负担、物流成本、人工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等一般实体经济企业均具有的成本之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影响:
其一,《通知》要求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各地方对于外地建筑企业往往存在设置地方限制性规定等问题,针对前述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从而要求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本次《通知》再度重申形成统一市场的要求,将有利于加快推进各地方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并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选择。
其二,《通知》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房产用于租赁及融资形成了支持,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开发销售”转为“租售并举”转化。
其三,《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及清理工程领域保证金,该项政策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建筑类企业的活力并减轻资金压力,从而为建筑类企业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增加空间,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控,避免产生因建筑企业资金压力转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影响工程质量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次《通知》的发布将对有利于大幅度降低实际经济企业的成本并增强企业活力,且《通知》对于每一项措施均指定了牵头及参加单位,将切实保障《通知》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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