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机制,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领域科技专家的申报、入库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科技专家(以下简称“科技专家”)是指由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录入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科技专家库”),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为建设领域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的监管工作。天津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具体承担科技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科技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和课题的评审、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建设领域新技术评审工作;
(三)参与本市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
(四)参与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推荐和论证工作;
(五)参与工程建设施工工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及验收工作;
(六)参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评审、论证、技术指导工作;
(七)参与建设科技领域相关技术服务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申报科技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从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10年及以上,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5年及以上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
(二)熟悉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积极参与建设领域技术论证、评审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科技专家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资深科技专家:
(一)从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20年及以上,且具备正高级工程师或教授职称;
(二)身体健康,能积极参与建设领域技术论证、评审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市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中担任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
2.在本市甲级设计单位担任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
3.在大专院校担任过系主任的;
4.在科研机构担任过总工程师的;
5.相关行业首席专家或知名专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科技专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科技专家聘任程序:
(一)申报科技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被推荐人需在天津建设网上填写申请表,核对无误打印后,加盖单位人事部门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将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推广中心;
(三)市推广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在天津建设网及市推广中心网站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聘任为科技专家或资深科技专家,聘任期3年;
(六)市推广中心将科技专家录入科技专家库。
第九条 科技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获取劳务报酬;
(四)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可向相关部门举报论证、评审等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科技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论证、评审等工作;
(二)论证、评审等工作中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保守技术秘密;
(三)按时完成组织单位安排的技术工作;
(四)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市建设领域建立统一的科技专家库。科技专家库分设规划、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子库下设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能源工程、岩土工程、环境工程、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二级专业。
第十二条 科技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专家不得少于500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满足论证、评审等工作要求;
(三)各专业的科技专家不得少于30人;
(四)具备随机抽取科技专家所需的必要设备和条件;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六)科技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市推广中心应当建立科技专家工作档案,对其参与建设领域科技论证、评审等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记载和统计。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应根据专业需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在科技专家库内抽取,组长可从资深科技专家中抽取;对于因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和工程建设标准,科技专家库难以满足要求的,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聘请专家。
第十五条 科技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回避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论证、评审等工作:
(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为亲属关系的;
(二)与项目为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参加论证、评审等工作的科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单位确认后,按专业要求在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专家代替。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出现违规行为的;
(三)在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十七条 科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一年内不再邀请参加论证、评审等工作。
(一)出现失误,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泄露有关核心技术秘密的;
(四)一年内被抽中3次及以上,参加活动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2/3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科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科技专家:
(一)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二)不再符合科技专家条件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科技专家的;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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