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惠希芳 赵美丽 | 发布时间: 2016-12-30 | 20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的解读如下:
  1. 《公告》发布的背景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因此,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宜进行了规定。
  2.《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申请退税数额的计算方式
  《公告》规定,企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公告》明确企业申请退税需提供的材料
  《公告》规定,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4. 《公告》明确规定《公告》发布之前多缴税款的退税
  《公告》规定,《公告》发布前,企业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公告》发布后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