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7-11-09 | 9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71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10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http://www.saic.gov.cn/zw/wjfb/zjl/201710/W020171030532790060770.docx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http://www.saic.gov.cn/zw/wjfb/zjl/201710/W02017103053279007742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