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保障有关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停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行政许可服务部门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等级初审上报和二级、三级资质等级核定,以及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等工作。同时,全面停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
二、取消物业管理招标文件设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和有关物业管理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的要求。
三、取消有关备案事项中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外埠来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时,不再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