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用公房征收补偿和转让补偿资金归集、使用的政策延续性,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年市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归集
(一)征收补偿。根据国家和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二)产权转让。经市、区政府批准,市、区级公用公房可向承租人转让产权,承租人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交纳产权转让补偿资金。
(三)使用权转让。转让公用公房使用权,属于政府调整或者单位内部调整的,原承租人持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经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可办理使用权转让,不收取费用。社会单位(个人)之间进行使用权转让的,须经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3%交纳使用权转让补偿后,可以将房屋使用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二、资金管理
公用公房转让补偿和征收补偿资金应当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归集,设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资金使用
(一)公用公房的征收补偿和转让补偿资金应当用于公用公房房屋重置、更新改造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人员安置;
(二)使用公用公房征收补偿和转让补偿资金时,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区级公用公房报区政府同意,市级公用公房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申请使用资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征收补偿和转让补偿资金使用申请;
2.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
3.银行专项存款对账单。
四、其他事项
其他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和转让补偿资金的归集、使用及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