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管企业:
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办法》同时提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制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为落实《办法》要求,请已经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市管企业在5月底前将制度(正式文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尚未制定制度的市管企业要加快工作进度,最迟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孙天电话:83605850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