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4-07-28 | 125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7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461日后(含6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4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4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有关要求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标工作,积极组织,认真落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待遇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