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4-07-29 | 180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商业经济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追踪问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

(一)商业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商业流通体系建设和居民消费体系建设;

(三)市场监测和数据统计体系建设;

(四)大型商业会展及节庆活动;

(六)其他促进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

第六条 对区县财政有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商业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二)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市商务委组织引进的展会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归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区县属企业(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其他单位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或评审结果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下达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区县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属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区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应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根据促进商业发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商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印发的《天津市商业发展基金与市场开拓基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