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3〕27号),进一步发挥金融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及金融服务领域
1.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全市村镇银行设立及民营化发展,提高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
2.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平等出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放宽民间资本出资比例限制,允许公司治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金融行业背景的民营企业控股或独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二、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
3.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将服务网点进一步向民营企业集中地区延伸,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民营企业发展。
4.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快设立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信贷服务岗位,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要建立民营企业信贷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授信审批制度,推进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综合评估。
5.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创新型交易场所以及各类中介机构要依法运营,规范发展,不断拓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三、完善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
6.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海域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资产进行担保贷款融资,发展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供应链融资、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
7.保险公司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产品,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8.金融机构要针对民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由单纯提供融资服务转向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9.整合融资担保机构,推动设立再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对接,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0.完善民营企业上市扶持政策体系,建立民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制度,落实上市挂牌民营企业有关奖励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扎实做好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备企业挖掘等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11.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产品,推动尝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民营企业资产。发挥股权投资基金聚集优势,鼓励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民营企业。
五、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12.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等综合金融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 “走出去”。
13.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海外并购贷款业务,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监管许可范围内适当提高贷款比例和延长贷款期限,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扩大兼并重组资金来源。
14.取消民营企业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优化经常项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推进民营企业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
六、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环境体系
15.搭建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对接服务平台,组织开展银企对接会等融资对接活动,发挥各类金融产品的组合叠加效应,形成民营企业资金来源多样化、企业资产轻量化、融资服务便利化和金融服务综合化。
1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扩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范围,培育和促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发展。
17.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融资超市建设,完善金融服务对接平台运行机制,健全间接融资、直接融资、融资担保、增值增信、要素交易、专业培训和中介服务等基本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和一站式服务。
七、强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
18.发挥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服务等问题,形成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19.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举办多种形式的融资知识和融资工具宣传培训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资产负债合理、依法合规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能力。
20.严格落实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工作要求,强化对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治理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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