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吴心悦 陈昊东 | 发布时间: 2026-02-28 | 13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解读

吴心悦  陈昊东

一、发布背景:响应国家部署,破解破产企业信用重建痛点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背景下,破产重整与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成为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的关键环节。当前,破产企业往往因失信记录面临融资受阻、经营受限等问题,即便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不良信用仍成为企业恢复经营的重要障碍,制约了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等国家层面规定,落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关于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专项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委、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结合本地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指引》立足破解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流程不清晰、部门协同不足、修复标准不明确”等痛点,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信用修复规则,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提供实操路径,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核心内容:全维度规范信用修复,构建分类实施、权责清晰的操作体系

《指引》围绕信用修复的范围程序、分类实施、权益保障、工作协同五大核心维度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了“谁认定、谁修复”的基本原则,构建起覆盖多领域、全流程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体系,成为本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修复范围与基础程序,划定实操边界

《指引》将修复对象限定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企业或其管理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提出修复申请。修复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一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债务清理协议,或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认可和解协议;二是债务人作出信用承诺且相关部门已依法受偿。受理主体方面,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和信息推送,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做好配合工作,明确了各部门的基础权责。

(二)分类实施多领域信用修复,精准破解不同类型失信问题

针对破产企业失信信息涉及的不同领域,《指引》制定差异化修复标准,覆盖涉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金融信用大核心板块,实现信用修复的全场景覆盖。

1.涉税信用修复:企业缴清税费、利息等并纠正失信行为,凭法院裁定文书即可申请修复;即便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仍有未获清偿的滞纳金、罚款等,不影响修复申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也可凭法院裁定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大幅降低了涉税修复的门槛。

2.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临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重整/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的方式,暂时解除失信惩戒,保障重整与和解计划顺利执行。

3.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且满足最短公示期后,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停止公示;企业还可申请在“信用中国(天津)”添加法院批准的重整/和解计划,强化信用公示的客观性。

4.失信被执行人修复:执行法院在对破产企业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失信信息,实现司法失信信息的快速清理。

5.金融信用信息更新:企业可凭法院裁定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添加征信声明,纳入企业信用报告;金融机构需根据重整/和解协议的还款约定,及时更新企业信贷记录,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三)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平衡修复便利与监管约束

《指引》从异议处理、知情权保护、恢复信用惩戒三方面,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强化信用修复后的监管,避免失信行为“洗白”。异议处理上,申请人对修复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更正;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知情权保护上,明确企业有权查询自身信用记录,认定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并作出修复意见。同时设置“反向约束”,若重整/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或企业修复信用后违反承诺、拒不履行义务,认定单位将恢复其失信信息公示状态,重新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形成“修复—监管—惩戒”的闭环。

(四)强化跨部门工作协同,提升修复效率

信用修复的高效推进离不开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配合,《指引》构建起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相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天津)”设立专项信用公示专区,公示企业修复状态,提升信息共享效率。对于失信信息公示修复申请,认定单位需在收到法院裁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失信信息,并共享至市级信用平台,解除影响重整/和解执行的限制措施。涉税修复完成后,税务机关需及时更新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一处申请、多部门联动、全流程高效”。

三、发布意义:激活破产企业再生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指引》的出台与实施,是天津市落实国家信用修复制度、完善破产处置配套体系的重要举措,既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提供了清晰的信用重建路径,也从制度层面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破产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具有多重现实意义。

从企业层面来看,《指引》破解了破产企业“重整易、信用修复难”的困境,通过分类修复、简化流程、降低门槛,帮助企业快速清理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市场主体身份,解决了企业重整后融资、经营、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障碍,为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实保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从营商环境层面来看,《指引》进一步完善了天津市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处置体系,填补了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的制度空白,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要求落到实处。通过跨部门协同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减少了企业信用修复的跑动成本,提升了政务服务效率,推动天津市营商环境的国际化、便利化水平再提升,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更包容、更友好的制度环境。

从市场生态层面来看,《指引》推动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激活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发展活力,让具备经营潜力的企业摆脱信用枷锁,重新参与市场竞争,减少了“僵尸企业”的资源占用,同时防范了因企业破产引发的连锁信用风险,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指引》明确的信用承诺与反向惩戒机制,强化了企业的诚信意识,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生态。

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指引》通过规范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流程,保障了债权人、职工、企业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因企业破产、信用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制度设计,推动了发改、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法院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提升了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全国其他地区破解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难题提供了天津经验。

总体而言,《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实施,不仅是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突破,更是完善市场经济主体退出与再生机制的关键举措,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