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投资与法律之四: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李东光 李曼宁 | 发布时间: 2026-05-11 | 10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澳洲投资与法律之四: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

作者:李东光 李曼宁

澳大利亚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由判例法与成文法共同构成。判例法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用于弥补成文法尚未规制但亟待解决的领域;成文法由议会提出并经立法程序表决通过,具有明确的条文形式。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提升法律的动态适应能力。

1. 判例法

判例法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成源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判。在普通法传统下,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类似案件应遵循先例。一个判例要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来自同一司法体系内的上级法院;二是包含明确的判决理由;三是案件事实与待决案件实质相似。在司法实践中,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联邦法院和州上诉法院的判决约束本体系内下级法院,对他州仅具说服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约束本州下级法院下级法院通常不创设约束性先例。

澳大利亚曾为英国殖民地,其法律体系早期深受英国普通法影响,因此在早期,英国判例对澳大利亚法院具有自动约束力但是,随着1986年《澳大利亚法》颁布及高等法院在Cook v Cook案中作出裁决,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明确确立自身为终审法院,英国判例自此不再具有自动约束力,仅可作为参考性说理依据

2. 成文法

成文法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由联邦议会和州议会分别依照其立法权限制定。以下分述联邦立法与州立法。

2.1 联邦立法

联邦立法由联邦议会负责,实行两院制。法案通常从众议院发起,经历三读程序:一读公告法案名称;二读进行核心辩论,反对党可提出修正案;三读进行最终表决。法案在众议院通过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并重新经历三读程序。若两院意见不一致,法案将在两院之间协商以寻求一致;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法案将被"搁置",严重时可能导致两院解散重新选举。

联邦议会还可将其部分立法权授权委托给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则与决定等,此即委任立法。委任立法须上报两院,任一院可提出否决,且所有委任立法均须经参议院"法规和条例常设委员会"严格审查。

联邦议会的立法权限由《联邦宪法》第51条明确列举,主要包括国防、外交、货币、移民、州际贸易等事项在该权限下,其现行有效的联邦立法包括《1903年国防法》、《1965年货币法》、《1958年移民法》、《2001年公司法》、《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等。联邦法律一经制定,其适用范围为整个联邦。

2.2 州立法

州议会享有剩余立法权限,即《联邦宪法》未明确授予联邦的事项,均保留由各州自行立法具体包括教育、卫生、道路交通、房地产交易等领域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其现行有效的州立法包括1919年不动产法》2010年住宅租赁法》2013年道路交通法》1997年卫生服务法》等。

在立法程序上,多数州实行两院制,但制衡能力相对较弱,政府法案通过速度较快。值得注意的是,昆士兰州是澳大利亚唯一实行一院制的州,法案经立法议会三读通过后由总督签署即可生效,无需参议院审议。

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州法在冲突范围内无效。联邦与州之间的立法权限争议,最终由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作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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