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主题投资风格管理指引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26-06-15 | 1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主题投资风格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主题投资风格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主题投资基金,是指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特定投资方向的基金,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指数基金除外。前述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市值、行业、主题、市场板块、地域、资产类别。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合规风控制度,强化对主题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投资行为稳定性,保证规范、高效的开展投资业务活动。

第四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主题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主题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不得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形。

第六条 主题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约定符合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的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主题投资风格库(以下简称风格库)入库标准,以及其他有利于界定投资方向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可识别或可量化的方式约定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风格库入库标准,清晰界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不得仅使用笼统、含糊的表述方式。

第七条 主题投资基金应当建立风格库,将符合特定投资方向的证券纳入风格库管理,投资方向属于市场板块、资产类别且可通过其他方式对投资风格进行有效管理的除外。

第八条 主题投资基金风格库的入库标准应当与投资方向直接相关,优先以政府机关、第三方机构等发布的数据或市场公开数据为依据,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投资方向为行业的,优先选用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权威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资讯机构发布的行业分类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

(二)投资方向为主题的,如果以行业分类作为风格库 入库标准,按照前款执行;如果以宏观经济指标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优先选取国家统计局或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参考指标;如果以自建模型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该模型的运行逻辑,并确保通过自建模型筛选入库的证券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

第九条 主题投资基金风格库的更新次数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不高于十二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上市或退市、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行业变动、证券发行人新发或增发证券、证券发行人合并分立、证券的期限或评级结果发生变化、权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数据变动、使用的量化指标变动等被动更新风格库的情形,以及仅作证券出库调整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更新次数限制。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管理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主题投资基金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贯穿产品设计、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全链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设立风格库及证券出入库的审批程序。研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设立并定期更新风格库,审慎选择入库证券,定期对风格库进行检查。基金经理可以对风格库及证券出入库提出建议,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风格库入库证券进行严格审核,在发现入库证券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时及时提示研究人员、基金经理。

第十二条 主题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符合组合管理、分散投资、长期投资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主题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管理,持续跟踪、评估主题投资基金的风格稳定性,建立投资集中度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严重偏离投资方向、投资集中度过高的情形加强管理力度,避免基金集中投向投资方向中的单一细分行业或领域,确保基金投资管理合规运作。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研究人员和合规风控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对基金经理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将严重偏离投资方向的情形纳入负面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风格库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处理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提示信息,保证风格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主题投资基金成立后十个交易日内按照风格库模板(见附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风格库。以政府机关、权威机构、第三方机构发布数据或市场公开数据作为风格库入库标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确认数据的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应当对风格库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风格库后需相应调整基金持仓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影响、信息披露等因素,审慎确定基金持仓的调整时间。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提示风格库入库证券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对风格库予以调整。若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风格库不作调整,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说明。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后可通过对该次风格库调整的审查。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发现主题投资基金相关重大负面舆情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并作出相应解释。

第四章  基金托管人投资风格监督规范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对主题投资基金的投资监督机制,明确对基金风格库的监控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主题投资基金的合同内容加强审查,确保投资方向、投资风格、投资范围、风格库入库标准的表述清晰。

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风格库后五个交易日内对风格库入库证券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风格库入库标准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情况,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核实,可要求其补充相关说明。基金托管人发现风格库入库证券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提示。风格库入库标准以政府机关、权威机构、第三方机构发布数据或市场公开数据为依据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审查。风格库入库标准以其他为依据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事先与基金管理人商议风格库入库标准的 审核要点,每次更新风格库时向基金管理人索取相关数据并了解证券入库的原因,据此对风格库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主题投资基金特定投资方向证券的投资比例持续进行监督,发现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成立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风格库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DII)外,主题投资基金的特定投资方向证券持仓比例连续十个交易日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QDII题投资基金的特定投资方向证券持仓比例连续三十个工作日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三)风格库的更新次数不符合本指引第九条规定。

(四)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提示后十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未对风格库进行调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对主题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合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已成立的主题投资基金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的,原则上应当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要求通过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方式完成整改。

附件:风格库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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