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中标后发现围标,但施工合同已签 ——法律如何处理?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余文华 | 发布时间: 2026-06-19 | 10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工程项目中标后发现围标,但施工合同已签

——法律如何处理?

作者:余文华律师

招投标实践中,一种令人头疼的情形时有发生:工程招标项目已确定中标人,甚至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招标人却在事后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存在围标行为。中标是否还有效?已签的合同算不算数?招标人该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梳理。

1. 什么是围标?法律如何界定?

围标,在法律上被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五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以及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此外,《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还规定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

2. 围标行为的直接后果:中标无效

围标行为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一步重申了同样的立场。

需要强调的是,中标无效的认定不以行政监督部门先行作出处理决定为前提。无论是否已经签订合同,只要查实存在围标行为,中标在法律上即为无效。实务中,各地住建、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已有多起认定围标并宣告中标无效的案例。

3. 已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中标无效之后,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浮出水面:已经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答案是明确的——中标无效将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中标无效”情形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无效。

围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基于围标行为取得的中标资格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4. 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中标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处理方式如下:

(一)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已经投入的人工、材料、设备等无法原物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如果工程尚未竣工或未经验收合格,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二)赔偿损失。 围标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可以就围标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重新招标增加的费用、工期延误损失、已支付款项的利息损失等)向中标人主张赔偿。

5.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不可忽视

围标行为不仅导致中标无效和合同无效,行为人还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行政处罚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围标行为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方面,围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 招标人应如何应对?

发现中标人存在围标行为后,招标人可按以下步骤妥善处理:

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 包括投标文件、往来邮件、通讯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围标事实的材料,尤其要注意收集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六种“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证据。

第二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将围标线索和证据提交给项目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由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步: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处理合同。 在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围标事实后,招标人应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依法主张合同无效,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财产返还、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事宜。

第四步: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7. 结语

围标串标是招投标领域的顽疾,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已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发现围标的情形,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中标无效、合同无效、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环环相扣。招标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在发现围标线索后果断采取行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投标人更应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围标不仅让中标资格不保,还将面临罚款、资格取消乃至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公平竞争是招投标的生命线,合规投标方为长久之道。

本文内容为作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整理,仅代表作者个人看法与思考,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和观点,仅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