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员工违规兼职行为的合规边界与责任认定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慧玲 | 发布时间: 2026-06-26 | 5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违规兼职行为的合规边界与责任认定

作者:徐慧玲律师

 国有企业员工是否受兼职禁止性法律规定约束,首先取决于主体身份的法律定性。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主要区分两类主体:(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国有企业一般员工。

 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修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修订)》等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适用兼职禁止性规定。如违规兼职,依法进行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经济赔偿、组织处理、职务调整等。

违规兼职的行为类型主要有:

1)违反规定,个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

3)违反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4)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任职务

5)经批准兼职但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6)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修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领导人员:(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禁止行为)

第八条: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违规处分)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定期将其管理的领导人员受处理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应当由所在企业按照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或者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岗位等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 国有企业一般员工

中央纪委法规室解答“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可否兼职?”(来源:https://sjj.wuhan.gov.cn/ztzl/gbzyjntsjh/202507/t20250716_2620793.html)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可否兼职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虽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未对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作出上述类似的禁止性规定。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可否兼职,还需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规章制度及相关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据此,一般员工兼职的合规性,需要结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兼职具体情况予以个案判断。

如员工兼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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