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清相关问题系列文章(三)
——简易注销
作者:张士博律师
1. 适用对象
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4)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
(5)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
(7)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
(8)尚未缴清海关税款(含滞纳金);
(9)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10)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1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或债权债务未结清。
2. 容错机制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3. 办理流程
3.1 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2021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日压缩为20日)。
3.2 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等)及相关政府部门(如海关、税务、社保等)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需注意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就不再接受异议。
3.3 公示期内,有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的,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就会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终止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简易注销终止之后并非企业不能继续注销,只不过不能继续通过简易方式注销,仍可以通过普通注销流程注销。
3.4 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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