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9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及承担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项目等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区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市级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区规划资源部门、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以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并提交市规划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区债务到期和风险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等因素,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市规划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结合各区报送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规划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两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两局印发执行。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当年可以进行集中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应按原程序报批。

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收购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应当提前进行研究论证,并提供规划符合性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经济可行性论证等材料。涉及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取得征收、转用批准文件后,可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资金安排计划。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尚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已列入以前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项目结转时,应提供收储协议,未签订收储协议的,视为未启动土地储备工作,不予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进行结转。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按项目实施管理。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储备机构。

第八条 在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地籍调查成果,土地评估结果,补偿标准,前期开发内容,项目成本总额,资金来源,经济可行性测算,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完成时限等内容。其中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报同级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予以确认。

确定前款所述土地评估结果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当在自然资源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涉及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应提前征求同级部门意见,报同级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实施方案经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与权利人签订相关补偿合同。

第十一条 按照地块的规划,地块内土地平整、围挡等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地块内道路、供水、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管护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对纳入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发生非法占用和使用等行为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法移交违法线索,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主张维护权利。

第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当报经项目属地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土地储备临时取得的零星收入,按照我市土地收入管理级次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相关储备成本、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由同级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库储备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建立本市储备土地库。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已登记的整理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在供应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天津市储备土地类资源资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两个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区土地储备机构于每季度末将土地储备地块明细及业务开展情况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报告。区规划资源部门汇总有关情况后报送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汇总全市土地储备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市规划资源部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配合各区财政部门做好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对全市土地储备进行全面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年度考核机制。每年度末,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分别对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系统填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库存土地消化情况等进行考核,对于存在业务开展和临时利用不规范、系统填报不及时、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整改不力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8号令)废止前,已下达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已签订收储协议并且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继续有效,不再进行结转。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