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7-03-28 | 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核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工作审批权限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审批权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617号)确定的资产核实权限进行审批。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属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权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审批权限。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权限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以及财政部和我市有关要求自行确定资产核实权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二、资产核实工作时间安排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分别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清理出的资产损溢事项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于2017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由市级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将本系统、本区资产核实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至市财政局。

三、资产核实工作内容

(一)资产核实工作程序。资产核实工作按照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审批、账务处理的程序进行。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单位损溢,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核实工作资料。各单位报送的资产核实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资产核实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清查结果概况、资产核实申请事项及损溢原因分析)、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经济鉴证报告、“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或研究决定的处理意见、相关事项损溢认定证据资料等。

(三)资产核实账务处理。发生损失的单位在未按照权限取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复或备案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取得批复或备案后,于取得批复或备案的月末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信息系统管理。经批复的资产损溢事项,账务处理后要及时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至资产管理系统,确保单位账务系统与资产系统的一致。

(五)资产核实档案管理。单位经批准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损溢事项,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资产核实工作要求

(一)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和把握资产核实政策,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有关损溢证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损溢证据合法、有效。在所属单位资产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认真复核,严格把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各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资产核实工作的领导,按时完成资产核实工作,保证资产核实结果的真实、准确。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产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要“简洁明了、易读易懂、依据充分、证据确凿”,可以参照市财政局提供的各类报告模板、损溢认定表模板、核实申请表(模板)、经济鉴证报告模板、审计报告模板进行报送,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对各类模板进行调整和修改。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在资产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请(参考格式)

2.市级主管部门资产核实工作申请(参考格式)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参考格式)

4.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参考格式)

5.经济鉴证报告(参考格式)

20172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