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总体部署,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深耕细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验田,基本建成与天津城市定位和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市场经济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二、市场监管重点任务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放宽市场准入。改革各种审批限制,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为投资创业创造公平的准入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不合理障碍,都予以取消。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明确市场准入的质量安全、环境和技术等标准,明确市场准入领域和规则。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逐步减少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培育和扩大国际合作新优势。健全完善相关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改革“审批经济”的传统观念,进一步削减各类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定,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审批范围。(市审批办牵头,市级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大改革力度,继续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化解“领照容易、领证难”的矛盾。完善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适时动态调整完善。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等的审批事项外,一律放给市场、放给社会,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市级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探索“证照分离”改革。(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简化、整合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改革多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重复审批、重复管理,提高社会投资创业效率。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进“多证合一”,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做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参照“五证合一”模式,将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纳入整合后的新执照,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建立政企合作机制,支持创业创新孵化机构丰富对企业的服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对标国际营商环境先进水平,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大幅度缩减企业开办时间。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级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完善企业名称管理规范,丰富名称资源。增强企业变更名称的便捷性,提高办理效率。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推进企业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不合理限制。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服务创业创新大潮。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创业创新发展。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鼓励创新型公司的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灵活的登记模式。顺应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多样化创业创新孵化平台的发展,支持开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注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多样化改革探索。总结推广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改革成果,允许具备条件的电商企业实行“一城一号”。(市市场监管委、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实现自主经营,便捷市场准入。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采取某种组织形式,不得限制企业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住所和注册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除特殊规定外,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完善简易注销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建立强制退出机制。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释放社会资源。(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
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消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各种违规补贴,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劣势企业的正常退出机制,化解行业性、区域性市场风险。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在一些创新密集区和高科技领域,探索与便捷准入相适应的灵活的企业退出机制,培育创新文化。(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4.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继续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快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落实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落实)
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打造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促进各项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科委、市教委配合)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的作用,拓展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促进扶持政策宣传和实施。对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大中型企业,经司法认定后,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制定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措施和机制,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跟踪分析小微企业特别是新设小微企业运行情况,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支持。(市中小企业局牵头)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清除统一大市场障碍。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针对特定行业的不合理补贴政策,打破制约商品要素流动和服务供给的地区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禁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严禁设置限制企业跨地区经营发展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市场规则的统一性、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体制、执法规则和执法程序,提高市场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地区性、行业性市场监管规则,不得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限制其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推动市场开放共享。鼓励市场创新,发挥现代科技和商业模式的改革效应,促进区域市场开放、行业资源共享,提高市场开放度。发挥现代流通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促进作用,通过大市场培育大产业、促进大发展。(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创新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交电商、手机应用软件商城等新模式,以及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和服务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动网络身份认证、网店实名制,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天津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应用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完善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系统,提升监管水平。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继续开展网上非法主体网站整治,为网络监管提供保障。加强违法行为治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鼓励消费者开展网络监督评议。加强网络市场发展趋势研判,防范网络交易风险。(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市网信办、市邮政局、天津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广告监管。在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依法强化我市广告市场监管。围绕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商品或服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依法惩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广告监管方式,运用国家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的监测结果,提升广告监管效能和水平。推进我市广告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大众传播媒介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加强相关领域规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商品质量合格、自律制度健全,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评定市级和区级文明诚信市场,到“十三五”末,市级文明诚信市场达到30个。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好旅游、野生动物保护、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规范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加大打击合同欺诈力度,强化经纪人监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服务行为。加强会计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推动有效履行社会审计监督职能。强化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地方法规标准体系与运行保障机制,实施“双随机”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主责单位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双重预防。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落实生产环节、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措施。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不断完善信息化监管水平,努力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探索创新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继续实施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和电梯维保单位量化考核。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鼓励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新型服务市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3.强化竞争执法力度。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把公用企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烟草、邮政等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促进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健康发展。针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加强网络市场、分享经济以及高技术领域市场监管,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行为。加强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严厉打击仿冒、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明确地方政府对本地打击假冒伪劣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约束。(市商务委牵头,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市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4.推动质量监管。
完善计量体系。推动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建立、更新提升一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断提升量传溯源能力。适应机构改革发展与量传溯源需要,统筹合理布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量传溯源技术与应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如在线检测计量技术等。加强重点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建设,培育建立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中心。积极构建产学研计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促进计量技术的协同创新、交流合作与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深化计量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三级计量监管网络和计量分类监管制度,强化重点领域计量监管。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诚信计量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强化标准体系。改革创新标准制定方式,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激发企业标准活力。鼓励领先企业创建国际标准。鼓励组建标准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特色优势领域标准国际化。完善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标准管理机制。深入实施“千项标准行动计划”,确保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发展以及政府管理标准基本健全。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维护质量安全底线。加强自愿性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筑牢质量品牌提升基础。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制度,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认证能力和水平。(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与促进体系,推广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形成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农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5.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产品、服务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商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商标品牌的培育,推动中华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加强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建设,支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与保护,加强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创立运用,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示范企业建设工作,提升区域品牌价值。提升商标品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商标品牌评价体系,开展商标品牌评价。加强商标品牌推广和标准制定,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强化商标知识产权等保护。加大对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品牌商誉。建立京津冀商标执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云服务规则研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将故意侵犯商标权、假冒商标、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整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1.加强日常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天津特色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好《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加强日用消费品监管。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质量监管,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规范家用电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明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理念和监管规则,完善服务标准,清理整顿虚假售后服务网点。加强对名牌服装、手表、洁具、箱包等品牌商品的监管。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银行业、医疗等公用事业领域消费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对百姓住房等大宗消费,要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规范中介服务,加强家装建材质量监管,打击虚假信息、价格欺诈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保障业主权利,保护购房者和承租者的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银监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2.加强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新消费领域监管。创新对网约车、房屋分享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平衡车、小型无人机等智能休闲产品的引导和规范,督促生产企业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取缔无技术资质、无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快递、健身等新兴服务消费的监管,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强化服务品质保障,做好服务价格监管。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规范,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企业资金管理、备案机制、退费解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发行、受理、赎回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防范风险、保障消费安全。(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旅游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教委、市邮政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3.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
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提高老年用品设计、制造标准,确保老年用品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适用性。规范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维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强对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防止把农村作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倾销地。围绕重要节庆时点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突出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对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综合治理,推动诚信示范市场建设,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以日常大宗生活消费品为重点,针对假冒伪劣和侵权易发多发的商品,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在消费网点设立消费投诉点,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标,加强对农机、农药、肥料、农膜、种子、兽药、饲料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资产品抽检,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深入开展“合同帮农”、“红盾护农”等专项执法,指导农资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票据管理等制度,推动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建立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推进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创建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5.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改革投诉举报平台运行模式,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畅通投诉举报热线,实现一体化规范运行。升级完善投诉举报平台软件,提高投诉举报处理信息化、集成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规范化建设,拓展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推进“12315”与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申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健全诉求回馈考核体系,提升投诉举报平台运行效率,进一步提高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自录率。加强数据分析和监测能力建设,在提高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初步建立“消费维权数据分析”体系,升级强化投诉举报软件的数据统计功能。加大消费维权数据信息归集和整合力度。(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或金融相关行业,以及电信、快递、教育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和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鼓励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消费仲裁机构,完善消费仲裁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局、市教委、市综治办、市高法院、市信访办、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健全消费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查。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完善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产品“三包”、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第三方专业监管和服务。(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完善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制,增加诉讼类型,针对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兴领域以及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开展比较试验和体验式调查等消费引导,及时公布权威性调查报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开展诚信服务单位推荐活动,覆盖与消费生活相关的主要领域。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立标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加强基层消协组织建设,强化消协履职保障。发挥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和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消费咨询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市消协牵头)
三、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不合理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完善。(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1.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修改完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年报的公示率和年报信息的准确性。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公示即时信息,强化对与市场监管有关的出资、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政府部门要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公示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支持利用新媒体等多渠道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强化企业信息归集机制。加强信息整合,建立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资源,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问题。建立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孤岛”。健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办法,定期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信息归集标准规范,提升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和互联互通的协同能力。(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企业信用监管的作用,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在各部门“黑名单”管理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完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惩戒失信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记录,发布企业风险提示,加强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监管方式改革,提高政府部门对企业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大数据监管。
1.加强大数据广泛应用。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整合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竞争执法、消费维权、企业公示和涉企信息等数据资源,研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对高风险领域建立市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在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实验室,推进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应用,定期形成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报告,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运用大数据资源科学研究制定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案。加强对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2.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大数据监管趋势要求,推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信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发展大数据信用服务市场。积极稳妥推动市场监管数据向社会开放,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应用机制。加强与企业、社会机构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多种方式,依托专业企业开展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降低市场监管成本。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征信机构、消费者协会、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报告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打击虚假评价信息,培育有公信力、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1.推进综合执法。按照市场统一性和执法统一性的要求,强化市场监管体制和综合执法范围改革,强化综合执法监管职能改革,提高基层综合执法效能。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实基层市场监管执法力量,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配置机构、人员,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街镇执法队伍,支持街镇在市场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强化基层市场监管。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同时要加强对街镇涉及市场监管相关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积极配合、支持街镇开展相关工作。各街镇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确定的市场监管职权范围,做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街镇之间的执法配合,积极开展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市编办配合)
2.强化部门联动。依法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作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机构和队伍,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履行专业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市场秩序。综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秩序、市场环境的综合监管,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行业监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形成促进行业发展和统一市场协同发展的格局。完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增强纵向联动执法合力。(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加强基层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基层干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完善市场监管人员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合理保障基层装备投入,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统筹安排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经费。(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推动社会共治。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履行好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义务,引导企业成为行业秩序、市场环境的监督者和维护者,培育有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加强党建、团建工作,自觉依法依规经营。结合行业组织改革,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治功能,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手段,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推动社会共治立法,明晰社会共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1.完善法规制度。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加快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普法教育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强化执法监督。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监测、抽查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和结果。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开展法治建设评价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问题。建立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市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作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抓实抓好。建立我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参加。要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密切协调配合,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落实部门责任,统筹推进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把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破解各类难题,创造性地落实好各项任务。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跟踪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动态监测与总结,每年向市政府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相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在2018年和2020年,市市场监管委将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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