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pro9eccc2d5 | 发布时间: 2014-03-28 | 19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农垦集团总公司:

    为加强美丽村庄建设的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和市农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改办           市农委

                                201433日 

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20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美丽村庄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文明生态村创建专项资金以及区县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补助。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集中使用,明确范围。对农民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并通过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硬化、街道亮化、能源清洁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村庄绿化美化、生活健康化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筹资筹劳开展的美丽村庄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超出补助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美丽村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市农委负责制定全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批复的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对区县分配和下达资金,组织实施对区县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考核评价。

区县依据中央和市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区县要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美丽村庄建设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每年适度增长,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本级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与上级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一并用于美丽村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市农委联合批复的建设项目计划给予资金补助,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50%,区县财政承担30%,其余资金由乡镇财政、村集体和村民通过筹资筹劳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 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和文明生态村创建专项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区县要设立“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专门账簿”,对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乡镇要按照行政村分别设立专门账簿,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全部记入财政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

第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区县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等到位并上缴到乡镇财政专户,且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组织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申请,区县和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兑现财政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十条 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补助政策和实施办法。区县、乡镇要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在醒目位置张贴。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每年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区县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市农委。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落实配套和自筹资金,未完成年度批复计划,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等情况,将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扣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开展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和区县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市和区县每年要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38号)的要求,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分数。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财政补助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3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市农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 市农改办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