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pro9eccc2d5 | 发布时间: 2014-03-28 | 17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天津市科研院所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津科发财字〔19992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天津市科研院所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扶持市科委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院所,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统筹规划科学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院所发展建设,并确定各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加强和提升科研单位科技创新、科技服务能力与水平的项目。

(三)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追踪问效。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追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对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科委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院所加强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公益性和专业性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服务社会和企业的各项功能,加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机构。

(一)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以优化科技创新条件和研发创新体系,带动行业技术升级为目标,重点支持科研院所(包括转制院所)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的关键环节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需求,在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科技创新平台,并参与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院所的自主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支持建设公益性和专业性科技服务平台。以激活存量科技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供公益性、专业化科技服务为目标,重点支持科研院所依托自身优势和特色资源,搭建信息服务、检验检测、工程设计、资源开放共享、技术转移转化等多种类型的科技服务平台,着力拓展专业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重点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建设和完善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应具备的基础设施为目标,重点支持其实(试)验环境及配套设施建设,实(试)验装置、科研及测试仪器设备建设,专业网络环境及系统建设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并按规定在项目资金预算中列示,不得在专项资金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专项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五)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信息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

(七)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机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项目符合科学事业单位、转制科研院所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项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创新发展和市场需求,以及创建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目标,立足良性发展和持续发展,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和《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科委。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参考专家意见,由市科委商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经公示后,予以立项。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专项资金按照经费管理渠道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各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中的承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用中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核算准确,账目清晰。

对于项目分年度执行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0月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结项验收,并进行项目财务结算。财务结算工作要与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转固手续,并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备查簿进行反映。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科学使用和有效管理,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补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号)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中期检查,重点审查项目执行进度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执行,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同及预算拨款并追回已拨款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市科委、市财政局除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外,还将取消该单位申报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发财字〔19992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