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备案与核准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13〕37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备案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8〕1041号)已过有效期。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程序,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天津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程序》、《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核准程序》、《天津市业主大会备案程序》、《外埠来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程序》及《天津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备案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8〕1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
2.天津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3.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程序
4.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核准程序
5.天津市业主大会备案程序
6.外埠来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程序
7.天津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