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5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
二、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所缺每一停车泊位16万元/车位收取。
三、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四、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