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pro9eccc2d5 | 发布时间: 2014-04-25 | 1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3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11日起,调整201312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112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211日至12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311日至12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