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来源: | 作者: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4-04-28 | 10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4-4-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5日第04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