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9〕7号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9-03-12 | 4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促进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协调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工资分配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水平,更好地服务“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统一。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的作用,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

——坚持效率优先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增减、能增能减的联动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职工工资同向同步提高。统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违规收入,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分配秩序。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与职工共享发展成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调控相统一。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人力资源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与企业经营发展方向相一致。完善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坚持分类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统一。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和工资分配管理规范程度,分类实施工资总额管理,推进管理方式方法创新。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完善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和企业集团的监管责任。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三)完善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发展阶段、薪酬策略、重点任务、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等一揽子因素,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四)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经济效益指标和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经济效益指标主要从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中选取,原则上不超过2个,一经设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经济效益指标为2个的,应合理确定权重。确定指标口径时,应剔除资产处置等非经营性或非主营业务因素。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从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反映职工人均产出和绩效的指标中选取,原则上为1个。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从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中选取,原则上为1个。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指标中选取,并根据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增加反映盈利能力、工作绩效、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和保障能力的指标,其中:竞争类国有企业,可增加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功能类国有企业,可增加任务完成率等体现保障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任务的指标;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可增加成本控制率、任务完成率、投资计划完成率等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的指标;金融类国有企业,可增加净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杠杆率等体现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和风险控制的指标;文化类国有企业,可增加任务完成率、再版率等反映社会效益的指标;科技类国有企业,可增加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等反映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的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4个。

上述各项指标以上年度完成值为基数。企业功能性质应与考核目标、管理模式等确定的类别相一致,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五)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协调增减的原则,根据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确定工资总额增幅区间,根据当年度工资效益联动指标预期完成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具体调整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范围内确定。其中,本年度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本年度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本年度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及以下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立机构或企业等情况的,可以综合参考全市或本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增减工资总额。

三、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分级管理,预算方案由各级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工资效益联动要求自主编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工资分配发生过重大违规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应实行核准制。

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但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以实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达到备案制管理要求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转为实行备案制。

(七)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转型重组调整时间较长、处于特定发展阶段、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按最长不超过3年的周期进行管理,周期内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并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实行预算周期管理的具体企业范围、预算周期、工资与效益联动办法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并适时调整。

(八)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备案或核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与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分级管理要求,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九)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的企业,未出现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中所列情形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商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工资总额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改进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四、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十一)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优化完善工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制度,科学设置职位、岗位体系,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岗位的薪酬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薪酬制度应有利于本企业战略目标实施、核心竞争力提升及吸引人才,在工资分配中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企业生产经营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研发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倾斜,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为更好地吸引和激励关键岗位职工,企业应定期开展薪酬标准市场对标,与国际、国内和京冀及周边同行业、同规模、同效益的各类企业中的同职位人员进行比对。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调整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合理拉开工资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原则,提升职工获得感和满意度。完善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与企业效益、分管部门贡献、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做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企业效益未增长的,薪酬不得增长,部门业绩未完成或个人考核不达标的,薪酬相应下降。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业绩指标,实现职工个人工资与业绩贡献同向同步增减。

(十二)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不断优化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发放货币化、发放办法透明化。实行工资总额全口径管理,将职工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全面实行银行机构代发工资、职工工资台账和职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工资支付制度,保障职工工资权益。

五、健全工资分配监管机制

(十三)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市人社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会同市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四)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强化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加大审计力度,剔除不实部分,防止虚增收入、少计成本、虚盈实亏等调节利润行为。按年度开展执行结果清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管理。董事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监督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应发挥监督作用。依法依规做好厂务公开,定期向职工公布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十六)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完成清算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应通过机构、企业网站,每年9月底前向社会披露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制度。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要加强与出资人监管以及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加强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除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外,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改革任务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督促推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有企业要自觉强化大局意识,认真落实改革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前后的工资决定机制有效衔接。在改革过程中,凡有落实不力、推诿塞责、虚报瞒报、失管失察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统筹推进改革。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抓紧制定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其中: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竞争类、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科技类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市金融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金融类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市文化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文化类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其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参照上述实施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改革实施办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制定本系统统一的改革实施办法。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各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及国有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企业。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是指实际承担国有企业主管主办职责,或虽未出资设立企业,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部门或机构。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改革第一年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改革第一年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符合国家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准;年度间工资总额波动较大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以前三个年度的工资总额平均值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