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8号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9-03-12 | 41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220

 

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本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兼容情形和内容

  

  第三条 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

  第四条 兼容用地应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相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被兼容的建设内容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第五条 用地兼容内容包括下列情形:

  (一)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二)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三)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四)用地性质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

  (五)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六)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七)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工业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社区公益性设施范围由建设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在规划许可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菜市场、加油加气站、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用地性质可控制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大类。

  第七条 兼容用地按照主要用地性质进行地价评估确认。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内容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兼容的,不再变更规划条件,不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本规定鼓励兼容情形除外。

  已办理规划审批的在建项目变更,或者自有土地的现状建筑改造的,对于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要求且其他城乡规划管理内容不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涉及其他行业管理内容的,应按相应要求履行其审批手续。

  

第三章 鼓励兼容情形

  

  第八条 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配套设施基础上,鼓励建设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相关建设内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公益性后,所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对于新建、在建类项目,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具体建设规模及设置方式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许可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对于既有项目改造类项目,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具体建设规模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条件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涉及其他行业管理内容的,应按相应要求履行其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配置的停车泊位基础上,鼓励建设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公共停车泊位,所兼容的公共停车泊位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对于新建、在建类项目,兼容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建设规模及设置方式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许可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于既有项目改造类项目,兼容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建设规模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条件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涉及其他行业管理内容的,应按相应要求履行其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配套设施基础上,鼓励不大于4公顷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商业服务业设施,所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具体建设规模及设置方式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许可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涉及其他行业管理内容的,应按相应要求履行其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有关工作,兼容比例严格按照不大于15%控制,每年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建设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房屋使用后续监督管理。对于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建设的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由认定公益性属性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用地兼容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5.天津市国资委现行有效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划发展与投资】

1.关于下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174号)

2.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297)

3.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3137号)

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611)

5.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72)

 

【国企改革】

6.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国资企改〔2009170)

7.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资企改〔20176号)

8.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关于印发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项目分离移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资改组〔201718号)

9.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资改组〔201720号)

10.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资〔20183号)

11.市国资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天津市市管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国资〔201819号)

 

【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与收入分配】

1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对所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修订)》的通知(津国资考核〔201247号)

13.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考核〔20139号)

1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复核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国资考核〔201715号)

15.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业所属科技型企业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6号)

 

【产权管理与资产评估】

16.关于印发《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544)

17.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829号)

18.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019号)

19.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234号)

20.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240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市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265号)

22.市国资委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3号)

23.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25号)

24.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103号)

25.市国资委印发《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104号)

26.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8号)

27.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9号)

28.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0号)

29.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健全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3号)

30.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

31.市国资委关于下放我市区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824号)

32.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185号)

 

【统计评价与财务监督】

3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评价〔20065)

3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068号)

35.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2012年修订)》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210)

36.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44号)

37.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432号)

38.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管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51号)

39.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71号)

40.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市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201822号)

 

【董事会建设】

41.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728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1196号文件批复同意)

42.关于印发《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报告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国资董建〔20122号)

43.关于印发《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津国资董建〔20123号)

4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国资董建〔20133号)

45.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1812号)

 

【审计监督】

46.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573号)

47.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625号)

48.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国资〔20182号)

49.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津国资〔20186)

 

【重大事项】

50.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年)》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228号)

51.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411号)

52.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的通知(津国资企管〔201628号)

53.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并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730号)

5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731号)

 

【法治建设】

55.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0542号)

56.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0569)

57.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及《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086)

58.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0830号)

59.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351号)

60.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355号)

61.市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市管企业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639号)

 

【其他】

6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企改〔200985)

63.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遗留问题的通知(津国资改组〔201131号)

64.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津国资综合〔201125)

65.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220号)

66.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综合〔20146)

67.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信息〔20158号)

68.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