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9-03-26 | 3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反馈意见,可于2019319日至325日将有关意见发送至邮箱:tudishichangchu@126.com,或致电:23145220,李女士。

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第二条(范围)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及土地储备等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参照《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结合天津实际。

第三条(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资金保障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是指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次干道级别以下道路(含次干道路)、排水、供水、供气、路灯、绿化、电力、通讯、供热、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立项、投资、组织同步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配套建设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纳入土地资源管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其它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另行专项解决。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需与项目同步实施的,另行按规定落实项目和资金渠道,确保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第五条(会商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资源整理的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级次建立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制度。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定期召集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审议重大事项,共同会商确定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区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区级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成,定期召集区级各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统筹落实管辖区范围内土地资源整理实施工作。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做好配套建设工作。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厅〔2018151号)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方案编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配套建设用地代征范围、配套建设内容及标准,经济可行性测算、完成时限等内容。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第七条(方案会商)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财政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由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组成部门进行指导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将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财政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报区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

依据:参照《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结合天津实际。

第八条(立项程序) 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实施主体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方案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确定后且资金来源落实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等项目立项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厅〔2018151号),参照《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4号)。

第九条(资金来源) 土地及房屋征收、收购补偿等费用与配套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依据:《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4号)、结合天津实际。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实施主体)市级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配套建设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的配套部门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也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取企业具体实施。

依据:参照《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4号),结合天津实际。

第十一条(实施内容)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勘测定界、委托评估、落实安置用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土地平整、配套建设、场地看管、社会维稳等工作。

依据:参照《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4号),结合天津实际。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资金来源确定后,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财政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由各区实施的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财政的,相关支出纳入本区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竣工决算)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由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后,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决算批复。决算数额超过投资概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入库条件的规划经营性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以备供应。

对于项目整体实施、分宗供地、分步配套的,以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统筹分摊到规划经营性用地。

依据:参照《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4号),结合天津实际。

第十四条(接收管养) 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设项目,市、区两级专业管理部门及专业单位是接收及后期管养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组织做好接收工作,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管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开展配套建设项目的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

依据:参照《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4号),结合天津实际。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依据:参照《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结合天津实际。

第十六条(项目监管)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监管,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入住前具备道路、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配套使用条件。

第四章    

第十七条  201812月底前已经出让或划拨供地的需要按基金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配套工程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缴纳配套费,工程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第十八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供地,对正在实施、尚未供地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三年内完成配套建设。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主体会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建设方案(包括代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资金落实等),经立项审批后,所需资金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供地前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套建设同步具备使用条件,即可以先行供地。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就项目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复的涉及配套建设的资金平衡项目,对原资金平衡方案确定的支出需求按本办法资金列支渠道办理,其中涉及市级土地政府收益返还用于配套建设的,前期开发费用中已列支部分从应返还的市级土地政府收益中相应核减。

工业、保障房、非经营性项目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配套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天后执行,有效期五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我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