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下放土地供应有关职权的通知 津规自利用发〔2019〕170号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9-07-29 | 2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820号)有关规定,现对土地供应中划拨(包括集体土地)、出让(不含公开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土地供后监管等职能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划拨类土地(包括集体土地)审批

将外环线以内划拨类土地供应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整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负责起草本辖区范围内的划拨类供地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二、下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等工作职权

将外环线以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含公开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供应工作由市土地交易中心调整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负责起草本辖区范围内上述项目的供地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后,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含公开出让)包括实施建设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以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申请办理租赁手续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职权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含公开出让)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涉及土地处置工作报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落实监管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批准划拨决定书)后,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和处置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及逾期追缴(不含公开出让)、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开竣工延期、闲置土地查处、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和建立诚信档案等工作。涉及公开出让土地的价款缴纳提醒和逾期追缴、补充合同签订工作由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

四、其他事项

为保障土地供应综合统计工作有序衔接,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每月1日前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供土地供应数据,市土地交易中心汇总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做好职权下放后各项工作准备,保证下放工作平稳过度。

本通知自2019715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