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截至2019年底,市、区两级政府已设立12支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基金在发展中也存在管理职责不统一、政策目标重复、资金分散闲置、内控机制不严、管理实效不明显等问题。为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提升财政出资效益,加强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促进基金规范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新设基金
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要严格控制新设立基金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充分发挥市级基金的主体作用,鼓励市级与区级相互参股设立基金。对于市级基金投资行业或领域已覆盖本区的,各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立该行业或领域的基金。对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立基金。对拟设立基金,要深入研究设立方案,合理确定基金规模、财政出资比例、投资范围、受托机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退出机制、风险控制等内容,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强化预算约束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政府出资,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对政府出资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计划分年安排。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基金变相举债,不得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借贷资金用于设立或注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承担本金损失、保证最低收益。
三、明确政策导向
设立或注资基金要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发挥政府出资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开展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基金对企业融资、支持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助推和带动作用,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四、提升投资效能
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要遵循基金管理规律,依据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充分考虑受托机构募资能力,合理设定财政资金放大比例,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各级财政资金在基金中占比原则上不超过50%。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整合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支目标雷同基金,在尊重出资人意愿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提升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效益。要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从严控制管理费用。
五、健全退出机制
设立基金要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和退出程序,明确退出路径,严格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明确的量化绩效指标,提升政府退出基金的管理能力。对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可中止政府出资或收回资金;对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政府出资应按章程(协议)择机退出;对基金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政府出资应提前退出。
六、加强风险控制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了解基金运营状况,向本级政府汇总报告基金运营总体情况,包括政策引导效果、政府出资变动、基金投资回报和管理费用等。财政部门和基金受托机构组织做好“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管理,明确专人及职责,加强季报分析撰写、数据填报、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强化托管账户资金支付、资产保管等动态管理,做好财政与托管银行的资金账户对账工作。定期开展基金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七、实施绩效管理
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要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指标既要符合公共财政的考核要求,又要充分体现基金政策效应。每年末,基金受托机构应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组织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和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加强基金管理是提高政府出资有效性,促进基金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并对照本通知要求在5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管理的基金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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