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适应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
近年来,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相对成熟完善,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产权登记等相关规定。前述规定规范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在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国资国企已经进入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32号令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国有资本监管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国务院国资委印发《通知》,对32号令等国资监管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
2.《通知》的主要内容——补充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及管理规定
其一,《通知》增加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明确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取消了32号令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标的企业应“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前提要求。
其二,《通知》强调了国资资本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实际控制,此类企业必须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不变。同时,《通知》对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批权限进行了授权放权,与32号令相比,《通知》明确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三种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加快了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的审批效率。
其三,《通知》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条规定是对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规定的补充,为基础设施REITs存量资产流转提供政策依据。
其四,《通知》拓展了非公开协议转让行为采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定价依据的交易主体范围,即只要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即便从属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也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非公开协议的转让价格。
其五,《通知》将无偿划转的适用情形扩大至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间,或其全资子企业之间,即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其六,《通知》变更了企业增资预披露及公示期的要求,相较于32号令中企业增资公告为40个工作日、并无预披露的要求,《通知》明确企业增资可采用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告,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分阶段的进行信息披露,给予增资企业与投资者更多接洽和谈判的时间,对于提升国有资产流转效率以及企业融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知》也明确,企业增资信息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
其七,《通知》取消了32号令关于项目预披露实施时需取得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复方可实施的要求,即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但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在信息预披露时进行相应提示。
其八,《通知》缩短了挂牌失败后仅调整转让底价的项目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即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由32号令规定的“重新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调整为“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其九,《通知》强调要加强在交易流转环节中针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且相关要求应在信息披露和交易合同中予以体现。
3.《通知》发布的意义——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效率及质量,助力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通知》对此前发布的32号令、《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其中部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到切实可操作性的规定,方便国资之间的重组或产权交易活动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质量,为新形势下的国资交易提供有力支撑,更有助于有效盘活国有资本,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升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水平。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