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法律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姚思雨 王君岩 | 发布时间: 2026-01-06 | 3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对《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法律解读

姚思雨  王君岩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经济组织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条例》的制定出台,紧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的战略部署,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的地方化落实与细化延伸。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而天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北方经济重镇,亟需通过专门性地方性法规将国家层面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制度举措。《条例》既全面承接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精神,又充分结合天津产业结构、区位优势和发展实际,构建起与国家政策同向、与地方需求契合的民营经济促进制度体系,填补了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立法的空白。

当前天津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作为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其高质量发展直接关系到天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条例》立足天津 “一基地三区” 功能定位,紧扣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 等国家战略,围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城市更新、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领域,为民营经济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质量提供政策支撑,推动民营经济与天津城市发展战略深度融合、协同共进。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八十二条,构建了 “公平竞争 — 要素支持 — 创新驱动 — 权益保护 — 服务保障 — 法律责任” 的全链条制度体系,涵盖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环节和关键领域,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强。

(一)筑牢公平竞争制度根基,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公平竞争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保障,《条例》专设 “公平竞争” 一章,从市场准入、资源配置、交易规则等方面构建全方位公平保障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别化准入条件;禁止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变相设置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在资源配置方面,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土地、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碳排放配额分配、资质许可等九类政策措施中享受平等待遇。在交易规则方面,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严禁限定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门槛等九类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并明确政府采购应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同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定期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畅通举报渠道,为民营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投资融资与要素支持,破解发展瓶颈

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要素约束问题,《条例》从投资引导、融资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硬核措施。在投资促进方面,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拓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 建设等投资空间,建立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协同合作机制。在融资支持方面,构建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推广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在要素保障方面,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允许通过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联合拿地、宗地分割;加强人才支持,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畅通职称评审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评审;强化数据、能源、物流等要素保障,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物流成本,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要素支撑。

(三)激活科技创新驱动引擎,培育新质生产力

科技创新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条例》围绕科技创新全链条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民营经济向创新驱动转型。在研发投入与攻关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其参与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科技规划制定、项目指南编制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在创新平台建设方面,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公共研发平台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在成果转化与数字化转型方面,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业化实施、许可转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天津测试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等服务,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四)健全权益保护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从财产权、人格权、经营自主权等方面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在财产权保护方面,明确征收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严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在经营自主权保护方面,禁止干预民营企业自主决策、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强制赞助捐赠、摊派财物等六类行为,不得强制民营企业参加无法律依据的评比、培训等活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强制购买产品或保险。在人格权保护方面,保护民营企业名称权、名誉权和经营者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严禁通过互联网侮辱诽谤、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发布负面报道索要财物等四类行为,明确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在账款支付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及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拖延支付或强制非现金支付,建立拖欠账款常态化清理机制,审计机关加强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执行相关案件,保障民营企业资金回笼。

(五)优化服务保障体系,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条例》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核心,从政务服务、政策落实、监管执法等方面优化服务保障。在政务服务方面,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集中公布政策信息,拓展 “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范围,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政策推送、政务咨询、诉求处理全流程服务;简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流程,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提供便利,企业迁移后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在监管执法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新技术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在政策制定方面,规定涉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法规政策和重大决策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实施前留出适应调整期,统筹政策出台节奏,避免政策叠加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六)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为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条例》专设 “法律责任” 一章,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强化制度刚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包括设置不平等条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排斥民营企业参与交易、干预经营自主权等十一类情形,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企事业机关、国有企业拒绝或拖欠账款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政策承诺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在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时对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形成 “权责对等、奖惩分明” 的制度闭环。

三、《条例》的发布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深远的制度意义、实践意义、发展意义和社会意义,将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条例》既全面承接上位法精神,又结合天津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填补了公平竞争、要素保障、人格权保护等领域的制度空白,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使民营经济促进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种体系化、规范化的制度设计,不仅为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也为全国地方民营经济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 “天津样本”,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

民营经济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的实施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通过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彰显了 “公开、公平、公正” 的市场原则,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能够吸纳更多就业岗位,特别是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福祉。通过引导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推动形成 “企业发展、社会受益” 的良性循环。同时,通过健全纠纷化解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诉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