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清相关问题系列文章(二) ——解散清算的主要流程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士博 | 发布时间: 2026-06-12 | 2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企业出清相关问题系列文章(二)

——解散清算的主要流程

作者:张士博律师

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司法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种清算方式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能够自行组织清算的,可以自行清算,如果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司法强制清算),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司法强制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无论哪种清算方式,公司清算结束后均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结债务关系并彻底退出市场。

自行清算和司法强制清算系公司解散引发的清算,也可以合称“解散清算”,如果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企业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的,可以通过解散清算方式实现僵尸企业出清。如果公司已资不抵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直接申请法院进行破产清算。

笔者结合《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最新规定,对解散事由及解散清算的主要流程(以公司为例)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1. 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指基于公司股东会的意愿进行解散。自愿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指非基于公司股东会意愿的被动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和法院判决解散(即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2. 公司解散的主要流程

第一步:公示解散事由并成立清算组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选任充分尊重公司意愿,公司章程中可以预先确定清算组人员,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清算组成员选任的决议方式。对于章程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股东会决议选任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的选任,公司可以结合规模大小和清算事务工作量的多少,充分考虑能否便于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迅速完结,以较低清算成本完成清算事务。鼓励熟悉公司事务的内部人员以及具备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机构、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除了董事之外,公司股东、监事、高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但清算组所能执行的公司事务是以清算为目的的事务,而非所有事务。由于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主体资格,清算组不能取代股东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股东会仍然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清算组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清算进展情况。对清算组的选解任、清算方案的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等公司的重大事项仍由股东会决定。清算组的清算工作仍然受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及时提醒和纠正清算组的不当和违规行为。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发布清算组信息、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债权人公告程序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公告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照类型、证件号码/证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是否为清算组负责人)等。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向税务部门共享清算组信息。

新《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清算组的人数作出限制或要求,清算组成员可以只有1个人,不过这种情况多见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未设立董事会、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如果公司已设立董事会、债权债务比较复杂、资产比较多、未了结业务较多等,清算涉及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告债权人等多项工作,建议三人以上组成清算组,同时为了避免决策僵局,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建议为单数。如果是国有企业自行清算,出于国有资产属性、集体决策要求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可考虑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公告内容、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步:开展清算活动、制订清算方案

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且需开展如下清算活动,通过核查公司现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接受债权申报、催收应收款项、核实税务情况等一系列工作,结合工作成果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核实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及出资情况、经营状况、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等,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处理对外投资等,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2)调查、核实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根据需要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组织拍卖、变现。

(3)调查、核实债权债务情况,如果有债权人来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核实,制作公司债务清单以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方案,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公司对外存在债权,需收集、整理公司债权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制作公司债权清单、通知公司债务人清偿债务、通过发函或者诉讼方式催收债权等。

(4)调查、核实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

(5)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以及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款)。

(6)调查、核实未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7)调查、核实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8)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与清算相关的其他活动。

公司自行清算的情况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清算组必须刻制清算组印章,也并未强制要求清算组制订清算组的规章制度。但是,如果是法院强制清算的,通常会要求刻制清算组印章并要求清算组制订清算组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清算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清算组印章需交法院备案且清算组的规章制度需要报法院批准。北京、重庆、四川等地都有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或者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但是暂未查询到天津法院有类似文件。

第四步:实施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后,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方案经确认后实施,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包括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纳所欠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等),清偿公司债务,前述款项都结清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步: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方案实施完毕(即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及股东分配完毕剩余利润后),即清算结束。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全体清算组成员签署后报股东会确认。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须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对于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报告由法院进行确认,法院确认清算报告的同时会出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第六步: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完成清算后,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包括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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