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法院移送管辖后救济路径分析
作者:姚思雨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移送管辖分为两种情形: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故如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就该裁定上诉。如二审法院对该裁定予以维持,参考2026-01-2-352-001号入库案例,移送管辖以一次为限,移送管辖后,受移送法院对本院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的审查处理方式是:经审查认为本院有管辖权的,即应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受移送法院受理移送的案件后,当事人(包括受移送法院依法追加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移送法院需要审查的同样是本院是否有管辖权问题,故宜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2.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故,在案件被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后,当事人可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也即异议不成立)的,即应依法继续审理,并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认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也即异议成立)的,则应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宜适用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程序,对当事人异议审查后作出裁定,否则,无论该裁定对当事人异议是支持还是驳回,均会涉及对移送裁定的审查与评价,但显然法律并未赋予受移送法院该项职权。受移送法院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引起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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