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投资与法律之八:中澳自贸协定之自然人移动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李东光 李曼宁 | 发布时间: 2026-07-10 | 19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澳洲投资与法律之八:

中澳自贸协定之自然人移动

作者:李东光 李曼宁

自然人移动是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之一,指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短期进入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中澳自贸协定第十章《自然人移动》、换文《投资便利化安排》、附件三《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共同构成两国人员流动的制度体系。以下从适用范围、双方承诺及程序保障维度进行梳理。

1. 适用范围

第十章《自然人移动》与服务贸易章节相衔接。本章在协定中承担两项功能:一是为自然人临时入境设定基本规则,二是作为服务贸易承诺的人员流动配套章节。其适用范围明确限于商务和技术人员的临时性流动,排除就业准入、永久居留和入籍,因此它是一项便利措施,而非移民安排。中澳双方还设立了自然人移动委员会,负责审议协定执行情况并推荐改进措施,委员会应在本协定生效后2年内或应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要求举行会议。

2. 澳方对中国自然人的承诺

澳大利亚在第十章附件一列明了中国自然人的入境类别和条件,主要人员包括:

2.1 商务访问者

澳方允许以投资为目的的中国商务访问者入境最长90日,或以开展销售谈判为目的的销售代表入境和临时居留最长6个月,并可能延至1年。适用条件还包括:访问期间薪酬来自澳大利亚境外、本人不得从事对公众直接销售或提供货物或服务。这一安排为中方企业进行海外考察、谈判等阶段性商务行程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框架。

2.2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允许已在澳大利亚设立合法有效运营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中资企业,将其高管、经理及专家调入澳大利亚工作,最长4年并可延期,其中专家类人员要求申请前已受聘于该雇主不少于2年。高管和高级经理的职务界定标准包括负责企业全部或实质部分运营、督导管控其他雇员、有权设定部门目标与政策等。

2.3 独立高管

中国独立高管应获准入境并在澳大利亚临时居留最长4年。不同于澳既有机构的内部调动人员,独立高管是总部在中国、赴澳新建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在澳业务运营,向国内高层汇报,并承担企业运作指导、人员督导等职责。

2.4 合同服务提供者

与澳大利亚签署服务合同且拥有手艺、技术或专业技能的中国雇员可入境工作,期限最长4年并可延期。其中,中国厨师、武术教练、中文教师和中医师四类职业,澳方设定了每年总计1800人的配额。

2.5 安装和服务人员

澳大利亚允许中国安装和服务人员入境最长3个月。该类人员为机械或设备供应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或服务时须遵守澳大利亚工作场所标准,且仅可从事合同范围内的安装或服务工作。

2.6 随行配偶及家属

对于前述已获准在澳居留超过12个月的中国自然人,其随行配偶及家属享有入境和临时居留、移动及工作的权利,有关时间期限均与该自然人相同。

3. 中方对澳大利亚自然人的承诺

中方在中澳自贸协定附件三《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明中方对澳大利亚自然人移动的承诺,具体类别包括:

3.1 商务访问者

中方允许澳大利亚商务访问者每次入境最长停留不超过180天,包括服务销售代表和投资者授权代表。

3.2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澳大利亚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3.3 合同服务提供者

中方允许澳大利亚合同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条款入境,首期居留不超过1年。服务范围限于10个部门:医疗和牙医服务、建筑设计、工程、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除外)、集中工程、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教育、旅游及会计服务。其中教育服务提供者须具学士以上学位及两年专业经验,签约中方须为教育职能法人机构。

3.4 维修和安装人员

中方允许维修和安装人员入境,停留时间以合同为准,但每次入境最长不超过180天。

3.5 随行配偶及家属

对于获准入境的澳大利亚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及合同服务提供者,如其居留期限超过12个月,中方允许其随行配偶及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和配偶父母获得与该自然人一致的居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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