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行为,依法管绿护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1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行为,依法管绿护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国家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维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维护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向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占用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总平面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项目已获批准的证明材料;
(二)绿化用地现状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
(三)绿地恢复方案。
第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应当在被占城市绿化用地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注明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占用,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绿地恢复方案在三个月内恢复。
第八条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留存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占用单位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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